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条例》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相关银行人士解释,这一条款的大致意思可以理解为:个人一旦终止不良信用行为,即不再发生信用卡、房贷逾期还款等不良信用行为,5年后银行将不得再以之前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为由,拒绝提供办卡、放贷等金融服务。简单地说,个人征信记录中的负面信息最多只会保留5年。
有银行人士认为,5年期间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但对于那些并非主观意愿导致的失信行为,又显得有些严厉。
据悉,2006年1月,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个人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使用者,也是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最多的机构。”据银行人士介绍,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贷款审核和信用卡审批过程中,都会将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一项重要的参考依据。
“负面记录的保留期是从该笔贷款还清之日开始计算,保留一定期限,但这个期限多长,没有一个确切说法。因此,从数据库建立开始到现在的负面信息都一直保存着。”一银行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