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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展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粘土实心砖生产和使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土地和生态环境,根据《陕西省墙体材料革新与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推广节能建筑以及与此相关的工程计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监理等活动,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保温隔热、轻质高强的非粘土实心砖墙体材料。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建筑物能耗达到国家及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建筑。
第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墙改与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五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主管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市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墙改办负责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土地、乡企、环保、技术监督、税务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的工作。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建筑节能的设计标准。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项目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住宅工程设计文件中必须附热工计算书。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经建筑节能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节能设计。
   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督和监理。
   第七条:禁止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或生产线。对现有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实行定点限产管理,不得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并由经贸委(砖整办)、国土资源局、墙改办按照逐年减少的原则,核定粘土实心砖生产用地面积和产量指标。
    第八条:市规划区域内建设工程正负零零线以上的墙体,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县市建设工程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具体禁止、限制时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限制围墙和其他构筑物使用粘土实心砖。
各类开发建设工程必须率先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
    第九条: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可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排渣单位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并应提供方便,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的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持“咸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产品认定证”方可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广发展下列新型墙体材料。
   (一) 矩形条孔多孔砖(空洞率≥25%)、多排矩形孔空心砖(孔洞率>45%)、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
   (二) 多功能、轻质(复合)墙板;
   (三) 高掺量的利废制品;
   (四) 国家鼓励发展的其它墙体材料。
    第十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鼓励建造节能建筑,推广先进的用能技术和设备,重点发展建筑节能技术。
   (一) 新型墙体材料、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
   (二) 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 集中供热以及采暖供热系统的温度调控和分户计量技术与装置;
   (四) 利用太阳能、工业余热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利用热泵、提高热效率的采暖技术;
   (五) 建筑照明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 空调制冷节能技术和产品;
   (七) 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十三条:现有的建筑物为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应逐步对其围护和采暖供热系统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向墙改办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接受建筑节能审查。否则,建设行政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项目主体未粉刷前及工程竣工时,提请当地墙改办进行检查。按实际使用新型材料比例和节能效果相应返还专项用费。返还系数组成为:墙体占0.5;屋面占0.1;门窗占0.2;供热采暖占0.2。
    第十六条:专项用费分级征收。市、县市区的建设工程,分别由市、县市区墙改办征收。
    各级墙改办征收专项用费,应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省财政部门印证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墙改办向建设单位征收的专项用费返还后,剩余部分的15%上缴市墙改办,当年应上缴的专项用费于12月底足额上缴。
    第十八条:专项用费必须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事业,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下列建设工程免缴“专项用费”:
   (一) 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等建设工程;
   (二) 农田水利建设工程;
   (三) 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建设工程;
   (四) 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建设工程;
   (五) 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修缮工程;
   (六)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缴的个别特殊工程。
    第二十条:按规定返退建设单位后,剩余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必须专款专用。适用范围包括:
   (一) 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体材料生产项目的贴息、补助;
   (二) 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与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
   (三) 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节能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 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工作的管理费用;
   (五) 发展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工作的宣传、培训、奖励。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一)、(二)、(三)项情况之一,需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 使用单位提供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建设方案及书面申请;
   (二) 由市墙改办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考察和论证;
   (三) 经市墙改办审批后,报市墙改领导小组备案;
   (四) 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意见,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中列支、拨付;
   (五) 拨付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由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拨付的专项用费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批准的建筑节能设计进行建设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擅自新建、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或者易地搬迁生产粘土实心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使用未经节能认定的建筑材料,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补缴专项用费,并按日征收1‰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各级墙改办不按规定比例退还专项用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
    第二十七条: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挪用专项用费,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部门、墙改办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来源于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发表时间:[ 2012/10/21 ] 浏览次数: [ 25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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